一、自甘風險參加文體活動受傷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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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抗性較強的文體活動容易受傷,但因為參加者是自愿參與這些活動的,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些活動的危險性,由此產生的正常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這就是“自甘風險”的原則。所以在比賽中一方如果因其他參加者的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受到較輕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二、合法權益正在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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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可以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人的自助行為應當免責?!白灾袨椤泵庳熤贫荣x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自我保護的權利,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明確規(guī)定“自助行為”免責制度,對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具有現(xiàn)實意義,也有利于對這種行為進行規(guī)范。
三、委托他人看管時孩子打傷別人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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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盡到教育、引導的職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情形下,仍然得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受托人有過錯的,受托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助于強化受托人切實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避免他們因怠于履行職責而造成更多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四、產品上市后存在缺陷,購買者有權要求生產者和銷售者召回產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普法講堂
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同樣,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也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并且,《民法典》增加規(guī)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借車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實際駕駛人還是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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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行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則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租賃、借用他人機動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實際使用人與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如果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比如提供的車輛存在缺陷而導致交通事故,將車輛出借給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則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免費搭順風車受傷,駕駛人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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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民法典》增加了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客造成損害的責任規(guī)則。無償搭客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除外。
七、醫(y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必須要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y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普法講堂
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醫(y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醫(y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要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當患者將采用價格較貴的特殊治療時,醫(yī)療機構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據(jù)自身經濟狀況、受傷情況自由選擇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存在過錯,導致患者的額外經濟損失,醫(y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飼養(yǎng)的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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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所以對于受害人不顧寵物飼養(yǎng)人提醒警示,主動招惹、逗弄動物而造成的損害,寵物的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是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例外的情況是,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不管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生活中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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